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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诈骗罪一审案例
来源:罗建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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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4刑初3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职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某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建中,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余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辩护人罗建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及婚姻状况,通过手机交友软件或婚恋网站分别与多名被害人交往,再以帮助被害人安排工作、治病等种种借口,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6225.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被害人胡某。代某编造虚假职业与胡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以给胡某安排工作,维修设备、生病需要治疗等借口对胡某实施诈骗。代某通过透支胡某的信用卡、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多次诈骗胡某的钱财,后代某陆续归还了部分资金,胡某共计被骗68153元;

2、2019年1月初,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认识被害人程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程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程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对程某实施诈骗。程某于2019年1月8日交给代某10000元。程某发现受骗后多次向代某催要,代某后续归还程某6000元,程某共计被骗400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婚姻状况,与黄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黄某安排工作需要资金,自己生病需要治疗、购买飞机票等各种理由对黄某实施诈骗。黄某以自己提供的信用卡给代某透支套现,通过互联网金融贷款、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向代某交付钱款,后代某陆续向黄某归还部分款项,截至案发,代某共计诈骗黄某113413.94元。

4、2017年4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张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中断关系后又于2018年底恢复交往。代某以帮助张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对张某某实施诈骗。2018年11月至12月间,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和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张某某11794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代某催要,代某陆续向张某某归还3000元,张某某共计被骗8794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认识了被害人邓某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和职业,与邓某某确认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助困难亲戚、家里开店需要资金,生病需要治疗等借口对邓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8、9月期间,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邓某某共计11004元,后代某在邓某某的催促下,陆续归还邓某某5000元,邓某某合计被骗6004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2。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黄某2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黄某2安排工作、亲人去世,给父亲治病等借口对黄某2实施诈骗。2019年,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透支黄某2银行卡、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黄某2钱财,后代某陆续归还了黄某2部分资金,黄某2共计被骗63849元。

7、2019年10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并通过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婚姻状况,与李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以帮助李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对李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11月上旬,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合计诈骗李某某6269元。

8、2019年11月,被告人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2。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张某2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张某2安排工作为名,对张某2实施诈骗,多次骗取张某2共计15743元。

2019年11月19日,代某在其重庆市某区辅仁路18号的住处被抓获,民警扣押代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POS机一台、银行卡7张。同年12月12日,代某退还黄某诈骗赃款32500元。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法律责任。被告人代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POS机等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应予没收、追缴、退赔。

被告人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建议刑期无异议。

被告人代某的辩护人提出代某诈骗胡某的金额应为28800元,双方交往期间,代某并未结婚,虽然有谎言存在,但是代某是为了获得异性的好感,除了谎称帮胡某调动工作诈骗的28800元之外,其余均以借款名义收支,代某也在陆续归还胡某钱,没有占有款项的主观意愿。浦发银行、和平安银行的15000元不应当计算到诈骗金额里面。代某具有坦白情节、初犯,无前科,可以减轻处罚或者酌情从轻处罚。代某在到案前及到案后均有退赃行为,到案后还主动退还了被害人黄某32500元,主观恶性小,代某真诚悔罪,建议酌情从轻。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及婚姻状况,通过手机交友软件或婚恋网站分别与多名被害人交往,再以帮助被害人安排工作、治病等种种借口,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70444.64元。代某除以胡某交往时确系未婚状态以外,与其他被害人交往时代某均系已婚状态。

1、2017年2月,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被害人胡某。代某编造虚假职业伙同胡某2带胡某去长寿玩,与胡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以给胡某安排工作,维修设备、生病需要治疗等借口对胡某实施诈骗。代某通过透支胡某的信用卡、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多次诈骗胡某的钱财,后代某陆续归还了部分资金,胡某共计被骗53153元;

2、2019年1月初,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认识被害人程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程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程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对程某实施诈骗。程某于2019年1月8日交给代某10000元。程某发现受骗后多次向代某催要,代某后续归还程某6000元。程某共计被骗400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婚姻状况,与黄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黄某安排工作需要资金,自己生病需要治疗、购买飞机票等各种理由对黄某实施诈骗。黄某以自己提供的信用卡给代某透支套现,通过互联网金融贷款、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向代某交付钱款,后代某陆续向黄某归还部分款项,截至案发,代某共计诈骗黄某112632.64元。

4、2017年4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张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中断关系后又于2018年底恢复交往。代某以帮助张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对张某某实施诈骗。2018年11月至12月间,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和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张某某11794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代某催要,代某陆续向张某某归还3000元,张某某共计被骗8794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认识了被害人邓某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和职业,与邓某某确认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助困难亲戚、家里开店需要资金,生病需要治疗等借口对邓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8、9月期间,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邓某某共计11004元,后代某在邓某某的催促下,陆续归还邓某某5000元,邓某某合计被骗6004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2。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黄某2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黄某2安排工作、亲人去世,给父亲治病等借口对黄某2实施诈骗。2019年,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透支黄某2银行卡、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黄某2钱财,后代某陆续归还了黄某2部分资金,黄某2共计被骗63849元。

7、2019年10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并通过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婚姻状况,与李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以帮助李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对李某某实施诈骗,其中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合计诈骗李某某6269元。

8、2019年11月,被告人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2。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张某2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张某2安排工作为名,对张某2实施诈骗,多次骗取张某2共计15743元。

2019年11月19日,代某在其重庆市某区辅仁路18号3栋28-5的住处被抓获,民警扣押代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POS机一台、银行卡7张。同年12月12日,代某退还黄某诈骗赃款32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户口页:证明被告人代某的身份情况。

二、代某的银行账户、微信交易明细。

1、被告人代某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2月14日,代某尾号为4815的工商银行账户通过ATM现存方式收款4000元;代某与各被害人之间的转账情况。

2、代某的微信交易明细

证明代某与多名被害人之间的微信交易情况。

三、被害人胡某相关证据

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被害人胡某。代某编造虚假职业同胡某2去长寿玩,告知胡某2不要告诉胡某其真实职业信息,与胡某确定恋爱关系,而后以购买车牌照、维修表姐工厂设备、给胡某安排工作、生病需要治疗等借口对胡某实施诈骗。代某通过透支胡某的信用卡、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多次诈骗胡某的钱财,后代某陆续归还了部分资金,胡某共计被骗68153元。其中代某以给胡某安排工作需要运作关系为由,找胡某要钱,胡某于2017年5月1号分笔ATM取款,每笔5000元、2017年5月8日分两次ATM取款,每笔3000元,合计6000元,上述合计21000元均给付代某、2017年2月14日通过ATM给代某4000元用于购买车牌照、代某编造维修表姐工厂设备理由从胡某处取得30000元。

2、胡某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胡某分7次向代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合计7100元。代某分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胡某28144元。

3、胡某工商银行卡流水记录,证实①代某于2017年5月1日通过其尾号8699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至胡某尾的账户用于偿还编造表姐工厂设备维修从胡某处获得的30000元的一部分。②代某分6次向胡某尾账户转账合计9200元用于还款。③胡某于2017年5月1号分3笔ATM取款,每笔5000元,合计15000元;④胡某2017年5月8日分两次ATM取款,每笔3000元,合计6000元。

4、胡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实代某持有胡某尾号为9166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分多次刷卡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消费合计45195元。

5、代某与胡某微信转账流水,证实胡某通过微信转账多次给代某合计61810元,代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胡某58608元,差额3202元。

故胡某共计支付代某169105元,代某支付胡某115952元,胡某总计被诈骗金额为53153元。

四、被害人黄某相关证据

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被告人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婚姻状况,与黄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黄某安排工作需要资金,自己生病需要治疗、购买飞机票等各种理由对黄某实施诈骗。黄某以自己提供的信用卡给代某透支套现,通过互联网金融贷款、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向代某交付钱款,后代某陆续向黄某归还部分款项,其中,黄某招商银行卡4000元被代某全部刷完,黄某共计被诈骗11万2千多元。

2、黄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代某共计收到黄某微信转账29387.21元,代某共计支付给黄某17276.2元,代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黄某处获得12111.01元;

3、黄某转账截图证实,黄某通过支付宝套现十次给代某合计12435.2元;

4、黄某尾号为3787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截图,该信用卡欠付4051.52元;

5、黄某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代某2019年7月11日持该卡从ATM机取款2900元。

6、黄某中信银行信用卡回单,证实代某从该信用卡中刷出24023.7元,代某存入4805元,差额为19218.7元;

7、黄某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9947)明细,证实代某从该信用卡中刷出75270元,共计套现74752.18元至其个人银行案款。代某分多次向上述信用卡中还款58882元,差额为16388元。

8、黄某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7020)明细,证实代某从该信用卡中刷出33461.01元,共计套现29768.2元,其个人银行卡账户。代某分多次向该信用卡中还款3237.08元,差额为30224.93元。

9、黄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为4531)明细,证实代某刷出50852元,共计套现25239.22元至其个人银行卡中。代某向该信用卡中还款27497元,差额为23355元。

10、退款确认书证实,2019年12月12日,代某总计退还黄某32500元。

扣除代某转给黄某的8000元,黄某共计被诈骗112632.64元。代某在案发后退还黄某32500元,现仍有80132.64元未能退还。

五、被害人程某的相关证据

1、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初,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认识被害人程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程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程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对程某实施诈骗。程某于2019年1月8日交给代某现金10000元。程某发现受骗后多次向代某催要,代某后续归还程某6000元,程某共计被骗4000元。

2、程某的借记卡明细,证实程某2019年1月8日取款10000元。

六、被害人张某某的相关证据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张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中断关系后又于2018年底恢复交往。代某以帮助张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对张某某实施诈骗。2018年11月至12月间,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和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张某某11794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代某催要,代某陆续向张某某归还3000元,张某某共计被骗8794元。

2、张某某转账记录,证实张某某分多次向代某转账或者被代某利用套现总计11794元;

3、谅解书,证实代某家属在代某被捕后向张某某还款6000元,现在仍欠付2794元,其对代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七、被害人黄某2的相关证据

1、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2。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黄某2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黄某2安排工作、亲人去世,给父亲治病等借口对黄某2实施诈骗。2019年,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透支黄某2银行卡、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黄某2钱财,后代某归还了黄某210000元,黄某2共计被骗63849元。

2、黄某2的支付宝花呗流水,证实代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套现方式从黄某2处获得12727.3元;

3、黄某2微信交易记录,证实代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黄某27324元,黄某2通过微信支付给代某49980元,代某共计通过微信方式从黄某2处获得42656元;

4、黄某2广发银行信用卡账单,证实黄某2尾号为6697的广发银行信用卡被代某套现18465.7元;

被害人黄某2总计被骗63849元。

八、被害人李某某的相关证据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并通过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婚姻状况,与李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以帮助李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对李某某实施诈骗,其中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合计诈骗李某某6269元。

2、李某某的微信及花呗交易截图,证实李某某共计转给代某6269元。

九、被害人张某2的相关证据

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被告人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2。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张某2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张某2安排工作为名,对张某2实施诈骗,多次骗取张某2共计15743元。

2、张某2的微信转账和花呗交易图片,证实张某2向代某转账15743元。

十、被害人邓某某的相关证据

1、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认识了被害人邓某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和职业,与邓某某确认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助困难亲戚、家里开店需要资金,生病需要治疗等借口对邓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8、9月期间,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邓某某共计11004元,后代某在邓某某的催促下,陆续归还邓某某5000元,邓某某合计被骗6004元。

2、邓某某的转账截图,证实邓某某向代某转账、被代某套现合计11004元。

十一、被告人代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代某虚构年龄、身份、工作等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探探、伊对等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黄某、黄某2、李某某、张某2、胡某、邓某某、程某、张某某,随后以婚恋的名义交往,多次以帮助受害人换工作、生病等理由诈骗被害人的钱财。

1、代某2017年在世纪佳缘认识胡某,向胡某谎称自己是中石油上班的领导,事实上当时代某在重钢上班。双方第一次见面代某就邀请胡某2为其打掩护,向胡某谎称其在中石油上班,使之相信并确立恋爱关系。代某和胡某接触后,并非真心与其交往,而是以恋爱名义诈骗胡某的钱财。2017年至2018年间,代某编造要购买车牌号、表姐豆奶生产设备出故障需要维修、帮助胡某调动工作等理由诈骗胡某,其每次向胡某要钱都是编造了谎言的。代某通过直接转账、微信转账、信用卡套现等方式诈骗胡某的钱财,其中通过微信诈骗胡某3202元、刷走胡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中45195元、胡某支付宝转账给代某7100元、代某支付宝转账给胡某28144元、胡某曾经通过ATM转账给代某30000元(编造表姐豆奶生产设备出故障需要维修)、4000元,另外还有几笔记不清楚。代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胡某的钱是因为胡某的信用卡刷,需要还钱,还有一部分偿还的是ATM机转账的钱,其总计骗取胡某四五万元。

2、代某2019年1月初,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认识被害人程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程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程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对程某实施诈骗。程某于2019年1月8日交给代某10000元。程某发现受骗后多次向代某催要,代某后续归还程某6000元,程某共计被骗400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婚姻状况,与黄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黄某安排工作需要资金,自己生病需要治疗、等各种理由对黄某实施诈骗。黄某以自己提供的信用卡给代某透支套现,通过互联网金融贷款、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向代某交付钱款,后代某陆续向黄某归还部分款项,截至案发,代某共计诈骗黄某113413.94元。

4、2017年4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张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中断关系后又于2018年底恢复交往。代某以帮助张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对张某某实施诈骗。2018年11月至12月间,代某骗取张某某11794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代某催要,代某陆续向张某某归还3000元,张某某共计被骗8794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代某通过婚恋网认识了被害人邓某某。代某编造虚假年龄和职业,与邓某某确认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助困难亲戚、家里开店需要资金,生病需要治疗等借口对邓某某实施诈骗。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邓某某共计11004元,后在邓某某的催促下归还5000元,邓某某被骗6004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2。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黄某2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黄某2安排工作、亲人去世,给父亲治病等借口对黄某2实施诈骗。2019年,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透支黄某2银行卡、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黄某2钱财,后代某陆续归还了黄某2部分资金,黄某2共计被骗63849元。

7、2019年10月,被告人代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并通过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婚姻状况,与李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以帮助李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对李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11月上旬,代某通过花呗消费套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合计诈骗李某某6269元。

8、2019年11月,被告人代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2。代某编造虚假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与张某2确定恋爱关系。后代某以帮张某2安排工作为名,对张某2实施诈骗,多次骗取张某2共计15743元。

十二、证人胡某2的证人证言,证实其与代某原是重钢保卫处的同事,后代某辞职。代某在带胡某去长寿玩时告知同去的胡某2不要告知胡某其真实的工作信息。胡某2曾经多次帮助代某利用其POS机套现,套现时使用不同女性的花呗或者信用卡。

十三、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黄某、张某2、程某、张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黄某2、胡某均辨认出被告人代某。

十四、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对代某居住地进行搜查,搜查出黄某的建设银行卡3张、黄某中信银行卡一张,以及一张黄某2的广发银行卡。民警依法扣押代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POS机一个、作案用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

十五、抓获经过,证实代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某区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通过刷胡某的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信用卡诈骗的金额合计15000元的事实,经查,被害人胡某未能提供关于上述两张信用卡的相关证据,现有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中信银行卡被代某刷卡20000元,经查,该信用卡实际被代某刷卡19218.7元,本院依法支持19218.7元。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某的其他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部分被害人欠款,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和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信用卡合计15000元不计入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胡某被诈骗金额仅为28800元,其余为借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代某虚构其在中石油工作的事实,并在第一次见面即告知胡某2不告诉胡某其真实工作信息,欺骗胡某,使其相信并确立恋爱关系。代某并非真心与胡某交往,而是以恋爱名义对胡某进行诈骗。胡某基于双方系恋爱关系和信任代某的错误认识,陆续自愿转移财物至代某占有,代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罚金尚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代某退赔胡某53153元、退赔程某4000元、退赔黄某80132.64元、退赔张某某2794元、退赔邓某某6004元、退赔黄某263849元、退赔李某某6269元、退赔张某215743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POS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三张建设银行、一张中信银行共计四张的银行卡发还被害人黄某、一张广发银行卡发还被害人黄某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斌霞

人民陪审员  牟少平

人民陪审员  曾维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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